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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


  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违法行为导致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五、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研究制定我省行政调解实施意见,建立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逐步形成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调解重要职责,主动调解行政纠纷。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行政程序中。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及时依法公正做出复议决定。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积极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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