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速报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2.1 速报时限要求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乡(镇)、村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获知灾情信息后,应在 1
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当地县(区)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出现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当地政府要在获知事件发生信息 1
小时内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省政府和相关部门。
4.2.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3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4.3.1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Ⅱ级)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国务院总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省指挥部的领导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做好应急防治救灾工作。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指导抢险人员营救遇险人员,开展应急调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4.3.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