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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11)

  3.2 预防预警行动
  各县(区)政府要发布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县(区)、乡(镇)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和灾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及时划定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群众避灾疏散。
  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订具体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险情,立即采取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防范地质灾害的发生。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五个级别:1级为可能性很小;2级为可能性较小;3级为可能性较大(注意级);4级为可能性大(预警级);5级为可能性很大(警报级)。预报级别达到3级或3级以上时,在大同电视台、大同人民广播电台等市级公共媒体当天的天气预报节目中向全市播发。
  3.3.2
  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群测群防的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3.3.3
  国土资源、水务、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完善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及时沟通汛情、气象和地震等信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技水平。
  3.3.4 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

4、应急响应

  4.1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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