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地、菜地:每条拉线一次性补偿不超过120元(包括施工场地的地面附着物、青苗损坏赔偿和复垦费)。
2、旱地:每条拉线一次性补偿不超过80元(包括施工场地的地面附着物、青苗损坏赔偿和复垦费)。
3、林地:每条拉线一次性补偿不超过65元(包括施工场地的地面附着物、青苗损坏赔偿和复垦费)。
4、草地及其他农用地:每条拉线一次性补偿不超过50元(包括施工场地的地面附着物、青苗损坏赔偿和复垦费)。
第十一条 临时占用土地补偿,包括施工场地占用和青苗损坏补偿,原则按照以下标准实施。
放线占地费按照架线时人工展放导线绳踩踏实际发生面积计算,经实地丈量进行补偿。水地、菜地:每亩(季)补偿不超过1000元;旱地:每亩(季)补偿不超过780元;林地:每亩(季)补偿不超过600元;草地及其他农用地:每亩(季)补偿不超过500元。
第十二条 施工期间,由于修建临时建筑、施工机械进场作业造成的压地、毁地,每亩一次性补偿复垦费200元;造成青苗损坏的按损坏面积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补偿。
第十三条 林木砍伐补偿
按照《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原则上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非经济树木:胸径为10厘米以下需要移植的每株5-8元,需要砍伐的每株10元;胸径10-20厘米需要砍伐的每株20元;胸径20-30厘米需要砍伐的每株50元;胸径30厘米以上需要砍伐的每株80元。
2、经济树木:栽种1年的果树每株补偿30-50元;栽种2年的果树每株补偿50-80元;栽种3年的果树每株补偿80-150元;初果期的果树每株补偿150元;中果期的果树每株补偿300元;盛果期的果树每株补偿500元。
3、施工中造成树木损害的,按砍伐补偿标准赔偿。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
房屋属砖混结构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赔偿600-850元;砖木、砖石结构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赔偿400-500元,土坯房和简易结构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赔偿100-200元。
第十五条 输电线路施工过程中通过药材地、苗圃等经济作物,根据实际损坏数量可参照当地当时市场价格赔偿。原则上不超过4000元/亩。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加强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相关赔偿的规范管理,对工程建设赔偿有组织和协调的义务,坚决制止非法阻拦工程建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