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领购资格;
(二)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能够按照项目准确核算营业收入;
(三)房地产销售行为具有一定延续性。
第十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安装业项目登记纳税人,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一般自开票资格:
(一)具有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领购资格;
(二)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能够按照项目准确核算营业收入;
(三)需多笔开具发票且其建筑施工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连续工期在3个月以上。
第十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项目登记纳税人,可以填报《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项目登记纳税人一般自开票方式申请表》(附件11),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一般自开票申请。
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完整、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如符合规定,应当当场受理。
对申报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与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申请人补正。
地税机关的审核确认工作应当在5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 具有一般自开票资格的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项目登记纳税人发生2次以上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原则上应当取消该项目的自开票资格。
对同一主户所属项目登记纳税人发生2个以上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原则上应当取消该主户纳税人的发票领购资格。对被取消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发票领购资格,其所属项目不得被认定为自开票项目。
外地来连临时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项目登记纳税人,原则上不得被认定为一般自开票资格。
第三节 简易自开票管理
第十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安装业纳税人可以申请简易自开票资格:
(一)具有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领购资格;
(二)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能够按照项目准确核算营业收入;
(三)业务发生频繁且单体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
第十九条 凡符合简易自开票条件的建筑安装业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简易自开票资格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填写完整的《建筑安装业纳税人简易自开票资格申请表》(附件12);
(三)填写完整的《建筑安装业纳税人上年度工程项目情况汇总表》(附件13)。
第二十条 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完整、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如符合规定,应当当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