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强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
文化部门要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工作,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予以重点支持,推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积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工作,加快沈北新区锡伯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加强保护具有浓郁民族传统文化特色的少数民族建筑和社区、村。在西塔、满融、西关等地区的城市改造过程中,注重凸显民族特色。在建设沈阳博物馆,改造新乐遗址博物馆、盛京皇城及锡伯家庙等标志性文化设施中,增加民族文化元素,培育多元民族文化。民族工作部门依托每年9月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等活动,加大民族文化宣传力度,增进社会对满族、蒙古族、朝鲜族、回族、锡伯族等我市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文化了解,促进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
五、鼓励支持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持续开展
民族工作部门采取措施,积极鼓励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展演活动,支持办好满族“颁金节”、朝鲜族“游园活动”、蒙古族“那达慕大会”、回族“开斋节”、锡伯族“西迁节”等少数民族节庆活动,推进民族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发挥少数民族联谊会和基层社团作用,会同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组织参加全国、全省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对获奖运动员和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办好每四年一届的全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推广和人才培养,推动少数民族体育项目进入城乡社区。
六、积极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工程建设
宣传、文化、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大对少数民族文艺作品的宣传推广力度,促进现代技术和手段在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中的应用,鼓励具有民族特色和时代气息的优秀文化作品创作,提高少数民族文化精品的数量。在全市各类文化奖项中,要适当兼顾少数民族文化作品。巩固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实现少数民族聚居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
七、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支持力度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基层为重点的原则,逐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和倾斜力度,确保投入稳步增长。继续加大全市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对优秀少数民族文化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在弘扬民族文化、发展民族文化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继续实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