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繁荣发展我市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11〕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财富。为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40号)精神,推动我市少数民族文化事业进一步繁荣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繁荣发展我市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目标和任务
到2020年,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传承、保护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实施一批重大民族文化项目和工程,推出一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精品,不断满足我市各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少数民族文化市场体系逐步健全,发展经费得到保障,财政投入稳步增长;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不断深入,影响力和竞争力显著增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不断繁荣发展,在提高各族群众文化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显现,为建设沈阳民族文化强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加快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十二五”期间,积极推进我市少数民族文化活动中心、朝鲜族文化馆等重大民族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到2020年底,全市5个民族乡综合文化站、256个民族村文化室全部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加大对城市少数民族社区图书室、文化室、文化体育活动点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力度,丰富社区居民民族文化生活。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实施各项重大文化工程和安排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时,要加大对民族乡村的倾斜力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逐步建立实用、便捷、高效的少数民族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三、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事业
民族和文化部门对涉及少数民族事务的宣传报道活动、少数民族文字出版项目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少数民族题材的广播影视创作,逐步实现向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乡村免费赠阅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普及科学文化技术知识、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图书及其他出版物。广电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少数民族影视的覆盖面和受众面,更好地满足各民族群众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