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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1年9月申报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1年9月申报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0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省局研究决定,2011年9月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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