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移动储存设备(协议供货)。
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等。
(4)网络设备(协议供货)。
服务器、小型机、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等。
(5)通用软件(协议供货)。
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6)办公消耗用品(协议供货)。
硒鼓、墨盒、碳粉等。
(7)电器设备(协议供货)。
空调机、电视机、洗衣机、吸尘器、电冰箱、冰柜、微波炉、饮水机以及其他电器设备。
(8)视频会议设备。
(9)电梯。
(10)起重机。
(11)锅炉。
(12)中央空调机组。
(13)软件开发设计及升级。
(14)公务制服。
(15)各类图书及教材。
(16)其他货物。
2.工程类(单项预算金额限额标准为20万元以上)。
(1)建筑物改扩建及维修、装修工程。
(2)水暖管网维修更新。
(3)绿化、美化工程及维护。
(4)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5)电梯、锅炉及消防等安装工程。
(6)污水处理。
(7)其他工程。
3.服务类(已实行定点采购的不设预算金额限额,其他非定点采购服务项目单项预算金额限额标准为5万元以上)。
(1)公务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定点采购)。
(2)会议及接待(定点采购)。
(3)印刷(定点采购)。
(4)社会中介服务。
(5)工程设计和监理。
(6)网络服务费。
(7)租赁、培训、物业管理。
(8)其他服务项目。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教育技术设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医疗康复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广播电影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化设备、文物设备、体育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环保设备、农林水利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市政设施、公检法司设备、气象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设备、地质勘察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光辐照明设备、专用车辆以及部门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以外的其他工程。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经审批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涉及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三)分散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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