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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2011年―2012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3)移动储存设备(协议供货)。
  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等。
  (4)网络设备(协议供货)。
  服务器、小型机、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等。
  (5)通用软件(协议供货)。
  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6)办公消耗用品(协议供货)。
  硒鼓、墨盒、碳粉等。
  (7)电器设备(协议供货)。
  空调机、电视机、洗衣机、吸尘器、电冰箱、冰柜、微波炉、饮水机以及其他电器设备。
  (8)视频会议设备。
  (9)电梯。
  (10)起重机。
  (11)锅炉。
  (12)中央空调机组。
  (13)软件开发设计及升级。
  (14)公务制服。
  (15)各类图书及教材。
  (16)其他货物。
  2.工程类(单项预算金额限额标准为20万元以上)。
  (1)建筑物改扩建及维修、装修工程。
  (2)水暖管网维修更新。
  (3)绿化、美化工程及维护。
  (4)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5)电梯、锅炉及消防等安装工程。
  (6)污水处理。
  (7)其他工程。
  3.服务类(已实行定点采购的不设预算金额限额,其他非定点采购服务项目单项预算金额限额标准为5万元以上)。
  (1)公务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定点采购)。
  (2)会议及接待(定点采购)。
  (3)印刷(定点采购)。
  (4)社会中介服务。
  (5)工程设计和监理。
  (6)网络服务费。
  (7)租赁、培训、物业管理。
  (8)其他服务项目。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教育技术设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医疗康复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广播电影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化设备、文物设备、体育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环保设备、农林水利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市政设施、公检法司设备、气象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设备、地质勘察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光辐照明设备、专用车辆以及部门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以外的其他工程。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经审批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涉及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三)分散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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