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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

  4、开发公益性岗位。各乡镇、各部门在开发公益性岗位时,凡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予以就业。
  (二)建立“阳光工程”建设保障体系。
  1、给予政策支持。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相应政策,积极支持“阳光工程”建设。将安置基地、安置点企业的基础建设纳入当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为创办“阳光工程”企业提供平台。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各种原因无法就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畴;对符合残疾人救助保障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按规定纳入残疾人救助和保障范畴;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遇到各种困难,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临时救助措施予以救助。
  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阳光工程”就业技能培训纳入劳动技能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技能培训。对戒毒场所的戒毒人员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就业安置提供技能保障。
  各乡镇要结合禁毒工作实际,配备一定数量的禁毒专(兼)职工作人员(可采取聘用等方式,经相关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加入“阳光工程”管理队伍),加强对“阳光工程”企业中安置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教育管理。
  4、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吸纳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人数不足10人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的,按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措施。
  商贸企业、符合规定的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阳光工程”工作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中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中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从事符合相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扣减其当年实际应当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严格工作要求,确保“阳光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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