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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关于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方案的通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关于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方案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1〕1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关于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方案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县财政局
2011年12月1日)

  为充分体现新农合制度“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惠民政策,扩大参合农民的受益率,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负担,进一步缓解全县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8〕65号)、《铜仁地区行署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铜署发〔2010〕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对象
  2011年度全县所有参合农民,凡在本年度因病住院治疗,年度累计总医疗费用在0.5万元(含)以上(含慢特病门诊费用,但不含门诊统筹费用),并在12月20日前报账的,可享受二次补偿。
  二、补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实行分段按不同比例计算,最高补偿封顶50万元。计算公式为:二次补偿金=年度累计住院总费用×实际补偿比-已补偿费用。具体补偿标准为:
  (一)年度累计住院总费用在0.5(含)万元至1万元的,按实际补偿比50%的标准补偿,实际补偿比已达到50%的,不再享受二次补偿;
  (二)年度累计住院总费用在1万元(含)至3万元的,按实际补偿比75%的标准补偿,实际补偿比已达到75%的,不再享受二次补偿;
  (三)年度累计住院总费用在3万元(含)至10万元的,按实际补偿比80%的标准补偿,实际补偿比已达到80%的,不再享受二次补偿;
  (四)年度累计住院总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补偿比85%的标准补偿,实际补偿比已达到85%的,不再享受二次补偿。
  三、补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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