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质询案时,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必须由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多数组成人员对质询案答复不满意的,受质询机关须再作答复。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某些事项,对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委会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听取有关机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的汇报,调阅有关案卷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可以对有关资料和事物组织必要的技术鉴定。
第三十条 调查委员会应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报告,常委会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坚持说短话,一般要求每次发言不得超过十五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列席会议人员,经会议主持人指名或同意,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或回答有关问题,但要求简明扼要。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对议案和决议、决定的表决、通过工作报告和执行决议、决定及办理审议意见的报告,采用票决方式或其他方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方得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