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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2008修订)


  (四)组织起草常委会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和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讨论研究以常委会名义向省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委报送的有关专题报告。

  (六)讨论提出以常委会名义开展的专项工作调查和执法检查的建议,在常委会决定后,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和部分县人大代表对相关工作进行专项调查和执法检查;

  对拟列入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有关工作组织调查。

  (七)听取专项问题调查组和执法检查组的专项调查和执法检查报告,讨论提出意见,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

  初审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建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交常委会会议。

  (八)汇总整理常委会会议对专项工作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审议意见,以常委会名义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

  (九)研究决定组织县人大代表视察及走访县人大代表的有关事项。

  (十)召集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汇报有关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要求办理;

  听取常委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必要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十二)对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进行研究,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

  (十三)讨论决定向常委会提出的人事任免案和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对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进行研究,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四)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五)对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十六)督促检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十七)研究办理县人大代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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