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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2008修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91年8月2日主任会议通过、1993年5月21日主任会议第一次修订、1998年5月13日主任会议第二次修订、2008年4月29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有关副主任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可通知常委会有关委员和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会议需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半个月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议题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提出,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也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议题建议。

  第七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对有关重大事项需作决定,认为必要,可以举手表决,需有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可。

  第八条 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讨论决定常委会会议日期,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列席人员。

  (二)讨论召开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日期、议程草案及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以常委会名义召开的其他有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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