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1990年9月1日县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6月3日县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8年5月20日县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8年4月29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方针和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群众公认和工作实绩,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主任、局长等政府组成人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提名,向常委会提交议案,由常委会会议依法任免。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个别副县长的任免,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提名,向常委会会议提交议案,由常委会会议依法任免,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由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向常委会提请任免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依法任免。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常委会提请任免的议案,由常委会依法任免。
第七条 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任免。
第八条 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常委会从副县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的县长、院长由其任职机关分别报上一级国家机关备案;决定代理的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的,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