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议
(2011年8月16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 玉人大发〔2011〕19号)
县人民政府:
2011年8月16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田丽君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我县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自新修订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施行以来,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为此,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并就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出如下决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氛围。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
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更加深入、广泛地开展学法、用法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促使《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健全工作机制,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建立完善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监管体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重视学校德育教育,明确社会部门、团体责任,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加大综合执法力度。继续加大对网吧、电子游戏厅、书刊、音像制品等文化场所和文化产品的监管和整治,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优化、净化的文化环境。加强学校食品、卫生、消防、交通安全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加大对孤儿、留守儿童、流浪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帮扶力度,建立救助帮扶长效机制,确保他们健康成长。认真研究解决社会闲散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问题,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