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
从2009年起,全县范围内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要加快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按
《条例》规定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工作,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
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方式。2009年县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0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除独生子女费和移动通讯费)的8%执行,即县财政与职工个人每月各承担8%;县财政差额拨款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8%,其中县财政每月承担0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除独生子女费和移动通讯费)中的预算拨款部分的8%,职工个人每月承担0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除独生子女费和移动通讯费)的8%,单位每月承担0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除独生子女费和移动通讯费)中单位发放部分的8%;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情况确定,但其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5%,最高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2%。县财政供养单位应由县财政承担的缴存部分,由县财政按月拨入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专户,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县财政按月统一代扣并划入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专户。所有缴存单位每月均要按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报送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县财政供养单位还需报送县财政局预算股),如有人员变动情况需特别注明。各单位每月6号以后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上月住房公积金专用进帐单,并及时对帐。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更加透明,特建立开通铜仁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www.trgjj.com/),网站采用实名制查询的方式,各单位务必在2009年以后的缴存登记过程中,将职工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准确无误地提供给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便准确的查询个人公积金信息。
三、降低门槛,提高服务质量,加大贷款发放力度
为切实解决因房价上涨而带来住房困难的矛盾,更好地为广大干部职工服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简化个人住房贷款手续,认真解决贷款门槛过高、手续复杂、审批时间长等问题。要根据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实际需要积极拓展贷款发放范围,对于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要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程序,统一操作流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个人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和对逾期还款的催收力度。根据《意见》的规定,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贷款期限由原来的10年增加到20年(职工贷款期限加上本人实际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再加5年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