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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1〕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第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为认真做好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扎实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体制机制建设,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活动,通过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实施一段时间后的实施效果、功能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评估,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修改、补充、变更、中止、终止提供依据,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二、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后评估的原则。

  一是客观公正。后评估工作要在全面了解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科学分析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做出客观的评价结论,提出公正的评估意见,不得预设评估结论或者根据预设结论收集信息资料。二是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后评估的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应当公开。三是公众参与。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保证公众有效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选择评估参与者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因素,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保证社会公众占有适当比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评估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四是注重实效。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应当与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把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政府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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