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程序:
1、申请人完成专利申请后,即可到所在区县科技局办理登记手续。
2、申请人须向所在区县科技局提供下列材料:
(1)《南京市专利申请费补助申请表》(由办理登记机关提供) ;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收费收据;
(3)单位申请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个人申请提交本人身份证。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全年受理专利资助申请,当年1月1日至10月31日的资助申请项目当年予以资助,当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申请资助项目放入下一年度资助。
4、区县科技局在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后,按市科委规定格式形成汇总表电子稿(格式见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于当年11月5日前报市科委复核,资助经费通过区县科技局发放,资助项目原始凭证由各区县科技局备案,复印件交市科委一份备查。
5、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指定用途的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如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并根据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6、专利申请人符合申请费减缓条件的可申请减缓,减缓证明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具体规定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年申请100件、50件、30件以上专利企业定额补助以及年授权专利100件以上高校、20件以上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定额补助等扶持专利创造大户政策参照专利申请资助程序执行。
第六条 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和产业化实施项目和知识产权交易、信息开发利用、保护示范街区、人才培养基地等平台建设项目的补助,参照《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办法》(宁科〔2006〕263号)的要求组织申报、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南京市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按照《南京市专利技术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宁知[2008]1号)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条 南京市优秀专利奖的评选按照《南京市优秀专利奖评选办法》(宁知[2007]3号)的要求组织申报、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