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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科规〔2011〕5号)


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宁政发[2010]92号),大力实施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计划,提高全市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市科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宁政发〔2010〕92号),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进科教资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知识产权优势转化为产业竞争力优势,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关于贯彻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1〕28号)要求,设立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保证专项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科委按年度提出经费预算,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专利申请资助及专利创造大户补助;
  2、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和产业化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
  3、知识产权交易、信息开发利用、保护示范街区、人才培养基地等平台建设和优秀专利奖等专项奖励;
  4、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和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
  5、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培育;
  6、其他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管理。专项资金专利申请资助对象:申请地址属南京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申请资助内容:国内专利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的实审费。
  国际专利申请资助具体细则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567号)和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江苏省省级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资助对象及额度根据国家及省当年下达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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