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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2、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以个人档案为准。
  3、对有个人档案无退伍证件的,以个人档案为准。
  4、对有退伍证件无个人档案的,如果信息记载明确的给予认定,信息记载不明确的要通过会审确定服役年限。
  5、对既无个人档案又无退伍证件的申报人,要通过会审的方式进行认定。
  6、对退伍证、档案姓名与身份证、户口本名字不符的,需申请人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并加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公章。
  7、对户口在本地,档案在外地,无退伍证的,由申请人到户口迁出地查找档案并提供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档案存放单位民政局或县武装部公章)。
  8、服义务兵役的年限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即算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计算公式为:退伍年-入伍年+1年。
  会审的程序是: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2名以上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证明人的教育,证明人要签订承诺书,对证明的内容负法律责任。承诺书要存入申请人档案。
  通过会审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在核查认定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应逐级请示,各县(市)区民政局于9月15日前将疑难问题书面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上报,由省民政厅研究后进行书面答复,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六)建立档案。各县(市、区)民政局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审定工作结束后,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做到适时更新、动态管理。
  三、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逐级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应于10月10日前将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的《河南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汇总表》(加盖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公章)报市民政局,力争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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