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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
(河府〔2011〕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河源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的申诉、控告或举报。
  提出申诉、控告或举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投诉人。被申诉、控告或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称为被投诉人。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和监督工作;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并对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接受交办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规定组织查处,并在限定时间内将调查处理结果报送交办的受理机构。
  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者涉及多个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上级受理机构可以直接受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投诉的受理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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