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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工作局关于梅州市行政机关内部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五)上市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上市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八)上市公司的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上市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上市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内设承办机构负责人;

  (二)机关收文登记人员及审核交办人员;

  (三)机关文书制作及校对人员、文档管理人员;

  (四)机关内部督办人员;

  (五)参与研究、决策涉及上市公司有关事项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事项流转、研究、决策及登记备案

  第六条 政府办公室、统计、税务、财政、国土资源、工商、金融等部门,对因工作需要获取或收到上市公司有关资料时,收文人员应对照前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范围进行甄别,对符合内幕信息特征的资料,应按照《关于加强行政机关内部涉及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通知》(广东证监〔2011〕85号)等有关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七条 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收文、报告、传递、拟文、审核、发文、归档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形应如实、完整记录。应明确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知情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相关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或更新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供单位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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