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监管,督促国有股东积极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上市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及时查处。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上市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具体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财务业绩、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及其修正;
(二)上市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上市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上市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上市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上市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董事无法履行职责;
(九)上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上市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上市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