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学前教育扶困资助制度。各级财政要安排落实学前教育资助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4.完善学前教育的收费政策。在对幼儿园办学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由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和完善公办幼儿园办学成本分担机制,制定合理的学前教育收费政策并以此为依据规范学前教育收费。
5.各级政府在幼儿园安全建设方面要将幼儿园安全保障纳入财政预算,加大人防、物防、技防安保经费的预算和投入,确保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
(二)建立工作协调和督导评估机制。
1.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教育部门主管学前教育工作,要完善政策,制订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动态管理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有效支持学前教育的发展。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扶持学前教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和建设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的监管。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食堂的监督检查。民政、安全生产监管、质检、消防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依法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要加大学前教育宣传力度,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2.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梅州市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3.实行督导检查制度。加强对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将其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的内容和教育强县、强镇和区域教育现代化督导验收指标体系。开展学前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和示范镇创建试点工作。实行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上报、通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向市政府上报辖区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并由市政府公布各地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和财政经费投入情况,对学前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2015年底,市政府对实施本行动计划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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