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严格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严禁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为由收取额外费用。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别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办园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实行“按质分类,按类收费”的办法,修订完善公办属性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幼儿园收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推进规范化幼儿园建设工作。
各县(市、区)要制订规范化幼儿园建设的具体规划和措施,保证资金的投入,并且要分期、分批对辖区内达不到规范化标准的公办、民办幼儿园进行改造。2011年起,新建的幼儿园必须达到规范化办园标准。确保到2013年,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50%以上,80%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规范化标准。2013年后,规范化幼儿园比例应逐年提高。市将每年定期公布各县(市、区)规范化幼儿园比例并列入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教育工作考核。建立规范化幼儿园建设激励机制,2011年起,连续5年,市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对规范化幼儿园建设工作突出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各级政府也要安排相应资金进行奖补。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1.严格落实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各县(市、区)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幼儿教师专业标准》等有关规定,完善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持证上岗。目前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三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严把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2011年起,各县(市、区)要把教职工持证上岗率作为幼儿园年审的重要内容。
2.足额配备各级各类幼儿园教职工。各级编制部门要会同本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时核定当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并按照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和核定的编制数,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办园规模,参照公办幼儿园岗位设置和教职工编制标准,足额配备各类人员。
3.积极拓宽学前教育师资来源渠道。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通过招聘幼儿师范院校毕业生、大专院校的毕业生,中小学富余学科教师转岗,利用市职业学校定向培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幼儿教师等途径,拓宽师资来源渠道,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解决好幼儿师资短缺问题,满足各类幼儿园师资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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