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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一)生产、输送、贮存油、气、炸药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建设工程项目;

  (二)各类化工厂;

  (三)凡高度在30米(或以上)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项目;

  (四)各类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矿山、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项目;

  (五)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

  (六)县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财税、金融、保险、通信、医疗、电视广播、交通管理等部门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弱电设备和易遭受雷击的公共设施。

  上述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时,应当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三、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办理程序

  对按规定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纳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许可制度中,做到事前评估与事后审验相结合,充分发挥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在防雷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凡属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应同步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

  (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意见;

  (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签订有关合同。防雷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防雷评估机构一般应在签订有关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评估结论;

  (四)建设单位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果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四、加强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梅江区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技术水平;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行上级物价部门核准的技术性服务收费标准和市政府规定的有关项目减免收费政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对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中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义务,造成雷电灾害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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