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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十大自然灾害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加快发展和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高层建筑日益增多,建筑智能化趋势迅猛发展,各类信息系统得到广泛应用,雷电导致的人员伤亡、火灾、爆炸、信息系统瘫痪等事故频繁发生。我市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年平均雷暴日数83天,年最高雷暴日数达123天,属于雷暴高发区,每年均有因雷电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据不完全统计,自2005年以来,全市报告雷击事故916宗,死亡19人。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抵御雷电灾害风险能力,降低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做好我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雷电灾害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雷电风险控制和灾害防范的前提和基础。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依法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的重要工作,也是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基本依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开展科学、规范的风险评估,合理有效地配置防雷减灾资源,保证防雷工程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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