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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新劳社函字[2006]504号)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80号)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费平均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5%至1.0%之内。根据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工伤风险程度,现确定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费率为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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