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6]9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业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切实保障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分散企业工伤风险,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6]37号)精神,现就做好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二、建筑施工企业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向所在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规定,审核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提交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样式附后)。对未能提交《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