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伤保险期限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施工期限确定。建设项目名称、施工承包企业变更,以及延长施工期限的,总承包企业应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证》变更手续,同一建设项目不重复收取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延长施工期限办理《社保登记证》变更手续的申请,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到期30日前提出。
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企业应持保修合同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
五、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的《社保登记证》和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不提交上述材料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规定限额以下不需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应当依照本规定拨付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不代替其依照《
建筑法》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六、总承包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各项工作,汇总在建设项目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名册及农民工人员名册,及时掌握人员增减情况。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要认真落实实名制管理。
七、建筑业农民工受到伤害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持总承包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参保证明,可直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八、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应按《
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其中,核定工伤待遇以农民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照受伤时上年度参保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九、领取定期待遇的1-4级工伤农民工和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的限制,由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持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伤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社会化发放手续,工伤保险基金长期支付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