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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7]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切实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按照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新劳社字〔2005〕39号)和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一、本地区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为建筑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建筑业农民工是指参与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未为其实名缴纳工伤保险的农村劳务人员。

  二、建设项目提取和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可按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计提,比例暂定为0.05%。统筹地区(地、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照上一年度工伤费用支出和工伤发生率高低等情况,适时调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费率。各统筹地区应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及费率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存入开户银行设立的农民工人工费支付专户中,开工前及时拔付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社保登记证》,代缴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同时签订《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附表),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备查、备用。总承包企业自缴费之日次月起,应每月将该项目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变化情况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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