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问题的通知
(新劳社函字[2006]14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37号)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近几年执行情况来看,仍然有部分地区没有认真落实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欠费金额越积越多,个别地区己经出现当年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现象。这不仅侵害了参保人员的利益,而且也对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造成压力。为妥善解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欠费问题,现就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欠费问题,尽快将本地区失业保险的欠费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他们的支持,切实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02]137号规定,将当地政府承担的失业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对有预算外收入的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欠费,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相关政策规定,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征缴力度。当年应缴的失业保险费做到应收尽收,决不允许出现新的欠费。对历年的欠费,经办机构要与欠费单位签订补缴协议,制定补缴计划,分期分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