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劳社函字[2002]318号)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乌劳字[2002]1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的计算问题
1、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重新就业后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其缴费时间从重新就业后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计算。
2、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了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重新就业后又履行缴费义务的,其缴费时间按以下情况计算:
(1)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后又直接就业的职工,其重新就业后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其缴费时间应将其重新就业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2)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后失业的职工,按规定享受了失业保险待遇,其重新就业并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其缴费时间从重新就业后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计算,但其再失业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