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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十七)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七、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调整开封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明确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区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作。
  (二十九)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各部门要积极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特别是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评先表彰活动,大力宣传各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典型事例和精神风貌,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开封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继刚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周海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祖德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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