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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十三)强化就业服务。各县、区要加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体系。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提高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益。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大学生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
  (二十四)加强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加强就业服务信息平台管理,及时发布各类用人单位的就业信息,提高就业信息的有效性。
  (二十五)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各县、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完善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实名制,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要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享受待遇联动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
  (二十六)强化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与所在地高校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情况,将其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促进其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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