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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实施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年)五年规划等3个文件的通知

  (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标准。
  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健全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张贴逃生疏散路线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1次灭火、逃生疏散演练。
  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全体人员懂基本消防常识,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找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置消防宣传阵地,配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资料,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单位广播、闭路电视、电子显示屏、局域网等应经常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2.农牧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标准。
  (1)乡(镇)人民政府、村(社)民委员会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和农牧民防火公约,明确职责任务;指导农牧民建立健全自治联防制度,轮流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和巡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2)在人员相对集中的场所建立固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阵地,教育农牧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引导农牧民开展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行动;教育农牧民掌握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的方法。
  (3)农忙时节、火灾多发季节以及节庆、民俗活动期间,乡镇、村应集中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农牧区集市、场镇等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牌)、橱窗等,并及时更新内容;举办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文艺演出;督促乡镇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乡(镇)、村应设专兼职消防宣传员,鼓励农牧区民兵、村镇干部和农牧民加入义务消防队、消防志愿者队伍,与弱势群体人员结成帮扶对子,上门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查找隐患,遇险时协助逃生自救。
  3.文物建筑单位及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标准。
  (1)文物建筑单位及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健全内部宣传教育组织,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能力。
  (2)文物建筑单位及宗教活动场所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悬挂或张贴逃生疏散路线图、消防宣传标语,利用板报、展板、专栏等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文物建筑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僧侣及工作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消防安全教育。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僧侣及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掌握本单位、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4.边境口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标准。
  (1)边境口岸所有消防宣传内容应用藏语、汉语及相邻国家官方语言表达。
  (2)边境口岸交通道路等醒目位置应设置大型的宣传牌栏,边境口岸有关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参照以上各类场所工作标准执行。
  5.复杂敏感场所、敏感时段、敏感节点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标准。
  (1)复杂敏感场所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由党委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适时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积极建立志愿消防组织,按照消防标准要求配齐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设置消防安全宣传牌栏,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特别是敏感时段、敏感节点,要着重强化对复杂敏感场所重点人群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敏感时段、敏感节点,公安消防监督人员、义务消防员、消防志愿者、政府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成员等应通过“走近群众”(走进社会单位、走街串巷、在辖区人流集中的位置设宣传点)等方式,有针对性地面向全社会群众广泛、深入地开展消防安全常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宣传相关的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三)完善保障措施。
  1.制定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意见。各级政府结合本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际,制定出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意见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发展总体规划,实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与其他相关工作之间的衔接,统筹资源配置,确保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任务和措施有效落实。
  2.增加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投入。各级政府(各部门)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经费纳入本级(本部门)财政预算,加强消防队(站)开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等固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阵地建设;为配备消防宣传车、制作消防宣传品和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志愿活动等提供经费保障,并引导、鼓励社会机构和个人兴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机构,大力引入社会力量,开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到2015年底,全区县级行政区域专门建设或依托消防队(站)、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公园、学校等,建成1个以上功能设施比较齐全、能同时容纳50人以上参观的消防科普教育场馆;60%以上县级行政区域配备消防宣传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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