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家庭每半年开展至少1次消防安全隐患自查,家庭成员每年接受至少1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和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逃生自救常识以及消防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应引导城镇居民家庭和有条件的农牧区家庭配备必要的报警、灭火、照明、逃生自救等消防器材,其他农牧区家庭应储备灭火用水、沙土,配备简易灭火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3)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标准。
①易燃易爆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②易燃易爆场所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消防安全教育。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单位员工应熟悉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③易燃易爆场所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提醒顾客注意消防安全。
(4)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标准。
①这里把公共聚集场所限定为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大型活动现场、广场、街头等。
②公共聚集场所应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或主持人提示等形式向群众告知安全出口位置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标志和提示性标语,应给灭火设施器材张贴相应的使用说明。
③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大型活动现场等还应确立专兼职消防宣传员,具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能力,并经常性向群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5)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标准。
①学校要落实相关学科课程中消防安全教育内容,将消防安全教育内容纳入年度教学计划,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分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学期组织师生开展疏散逃生演练、消防知识竞赛、消防趣味运动会等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应组织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参观1次消防科普教育场馆。
②各类学校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科技活动周”、“119消防日”等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③小学、初级中学每学年应布置1次由学生与家长共同完成的消防安全家庭作业;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应鼓励学生参加消防安全志愿服务活动,将学生参与消防安全活动纳入校外社会实践、志愿活动考核体系,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消防安全志愿活动应不少于4小时。
④校园电视、广播、网站、报刊、电子显示屏、板报等,应经常播、刊、发消防安全内容,每月不少于1次;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场所,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宣传资料。
⑤学校教室、行政办公楼、宿舍及图书馆、实验室、餐厅、礼堂等,在醒目位置设置疏散逃生标志等消防安全提示。
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将消防安全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6)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标准。
①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乘务员应接受专门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具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能力。
②公共交通工具的电子显示屏、车(机、船)载视频和广播系统应经常播放消防安全知识,应在适当、醒目位置张贴相应的消防安全常识和疏散逃生方法。
(7)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标准。
①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在单位内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1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③幼儿园应利用儿歌、游戏、绘画、参观消防站等形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养老院服务人员提醒老人安全用火用电。
④医院、养老院、福利院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每个楼层显著位置和宿舍、病房门后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幼儿园设置“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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