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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新国土资函发[2004]136号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新国土资函发[2004]136号的复函
(新政法函[2004]70号 2004年11月17日)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你厅新国土资函发[2004]136号建议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
行政许可法
有关问题解答(二)》第
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村宅基地证颁发行为,是产权登记,不是行政许可”的规定,第一批确认由你厅实施的“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事项不属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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