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涉及全局、内容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提前介入,并参与考察、调研、论证全过程。
第三章 审查与协调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向市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应以正式文件形式迳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并附带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二)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综合评估的,应报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综合评估报告;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起草说明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目的、主要措施、先期与有关方面的协调情况等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与其他规范性文件衔接情况;
(二)设立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与有关规定相一致;
(三)设定的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等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技术要求;
(四)是否具备实施的环境和条件;
(五)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主要问题的意见;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国家和省即将出台或修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规范性文件草案没有经起草部门领导集体讨论,主要负责人没有签署意见的。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就规范性文件草案规范的事项,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发送有关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有关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涉及重大事项的,可以召开由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