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改造项目资金来源
按照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规定,改造项目资金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产权单位及居民共同负担的原则多渠道进行融资。
(一)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奖励和省财政补贴。各区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抓好改造计划目标和改造内容的落实,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并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改造项目验收标准,以获得中央财政奖励(45元/㎡)和省财政补贴资金。
(二)市财政给予配套政策支持。参考国家“十二五” 中央财政对节能改造奖励办法,市财政部门将在“十二五”前三年,根据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实际改造面积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同时鼓励和提倡各区政府对节能改造工作给予项目启动资金扶持。
(三)依靠受益居民和供热企业自筹资金。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积极引导、鼓励居民个人和供热企业自筹投入不足部分的改造资金,单列账户,集中使用,统一改造。提倡供热企业和居民或产权单位采取分别出资改造。房屋产权人可以按规定程序支用住房维修基金用于既有居住建筑共有部分的节能改造。
(四)动员社会力量投资节能改造。动员建筑节能服务公司等社会中介单位和各方面力量,与产权所有人或业主共同协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通过金融机构实行担保或贷款等一切行之有效的融资模式,创新融资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六、保障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要将改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机构,统筹协调本辖区节能改造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负责,明确具体责任人的责任机制,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
(二)强化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引导动员、加强宣传,为加快推进节能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争取供热企业和居民自愿筹措资金,进行节能改造。同时,针对节能改造对象,及时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实用性培训,不断提高参与节能改造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搞好咨询服务。针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主动、深入一线,为申请节能改造的单位做好指导工作,特别是对已确定为改造项目的工程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力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四)严格监督管理。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紧密结合节能改造工作实际和特点,加强对项目改造程序、安全、质量和资金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到位,专款专用,确保项目改造符合标准,按时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