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汴政办[2011]1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开封市“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开封市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为稳步推进我市“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促进全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顺利完成,根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豫财建〔201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我市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及能耗情况
我市既有居住建筑约2179万平方米,其中采取集中供暖的约270万平方米、约占12.39%,每年采暖约消耗43万吨标准煤、空调用电约47万度电(折合19万吨标准煤),每年冬采暖夏季空调耗能量共计62万吨标准煤,排放二氧化碳140万吨、二氧化硫0.53万吨。
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原则
综合考虑我市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与承受能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城市区域性热源改造和居民参与节能改造积极性等因素,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改造项目的确定应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奖励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尊重建筑产权所有人意愿,依靠居民个人、供热企业等各方面力量,落实改造费用。实施项目改造应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优选施工单位,确保节能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属地管理与条块联动相结合的原则。各区要按照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的年度责任目标,充分发挥各级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节能改造任务。
(三)坚持同步改造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应同时申报、同步实施。对于居民自行出资已进行部分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应以实现节能效果为目的,从实际出发,整体考虑,完善改造,统一规范,确保改造后同步达到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