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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六)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1.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2.健全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受理信访事项,规范办理程序,加大督查力度,落实信访责任,切实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来访、书信、电话等方式反映的问题,认真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开展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分流信访问题,完善信访与诉讼、复议、仲裁、行政执法监督相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

  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在防范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实行行政复议首长负责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目标责任制中。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程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行政救济权利。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通过调解、和解仍无法达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提供行政复议工作必需的场所、器材等物质条件,将行政复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4.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探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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