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监督。进一步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及时答辩,按时提供有关证据、依据,积极出庭应诉。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制度建设,鼓励和提倡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进行工作情况交流,及时掌握和解决行政审判中反映出的行政执法问题,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创造条件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对政府监督的权利,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及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加强政府内部监督。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政府部门的层级监督。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重要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制作处理意见书。被监督主体应当及时整改并将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政府法制机构;被监督主体拒不整改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由有权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进行处理。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罚款数额巨大,影响面广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应当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发挥财政监督作用,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及财政收支、财务和会计事项的审查、稽核、纠正处理。
5.充分发挥专门监督的作用。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加强对本级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执法监察、廉正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加大对国家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关系公共利益事项的专项监察力度。加强对政务公开和纠风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监察、审计部门要与纪检、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决定,切实维护监督决定的权威性、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