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加快完善“一站式”服务,进一步理顺部门协调服务工作机制,加快形成审批信息共享共认机制。健全办事制度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建立符合公共服务型政府要求的绩效评估体系。强化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对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电子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定期予以通报。
3.严格管理政府投资行为。不断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权限和程序,防范投资风险。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管理程序,确保工程项目的审批合法、公开透明。政府投资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要依法依规进行招标,重大项目应按照规定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布,确保按法定需求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专家评议、论证、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
4.依法规范政府民事行为。不断完善规范政府民事行为的各项制度,严格依法实施公共工程发包、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和出售租赁等政府民事行为。按照《
政府采购法》规定,不断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定期公布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信息。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民事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民事行为,在书面合同正式签订前,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5.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对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培育、扶持、引导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发挥其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维护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6.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在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坚持依法依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正常。
7.扎实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贯彻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以公开促进规范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加强政府网站建设,落实政府公报载体,在推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制度的基础上,逐步编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为公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便利和指引。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共交通、公用事业等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