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房改办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发放《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说明不符合申购条件的理由。
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轮候选房:
(一)确定轮候顺序:市房改办根据房源和符合条件的申购户情况制定摇号及选房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市政府网站和该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办公场所公示10日后,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顺序。
整个摇号工作过程由市监察局监督,市公证处公正。
(二)摇号结果公示:按照摇号确定的轮候顺序编号并根据房源情况按1: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及轮侯申请家庭名单,将其顺序编号及家庭基本情况在《贵港日报》、市政府网站和该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按照摇号确定的轮候顺序并根据房源情况按1:1的比例发放《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对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说明不符合购房条件的理由。
(三)选房:申请家庭凭《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选房或选房后没有及时办理有关购房手续的申购对象,视为自动放弃,由轮侯申请家庭按顺序进行选房。
第四十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持《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市房改办办理手续,领取《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四十一条 申请家庭持《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六十条、六十一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
第四十二条 报名购买当期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如未能或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其《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第四十三条 《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涂改。
第七章 集资建房
第四十四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