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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法〉办法》的规范,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的方式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不得随意改变规划设计和削减配套项目,经验收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市房改办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项目建设、管理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要由开发成本、税金构成:

  (一)开发成本

  1.土地费用。按照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及我市有关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价款等。

  2.前期工作费用。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及报建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3.建筑安装工程费。列入施工图纸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上述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二)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国家、自治区规定应列入项目价格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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