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送中心工商营业执照,属于承办企业控股子公司的还应提供相关资产或股份证明;
(2)项目建设当年实际投入资金有效发票;
(3)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有关部门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文件)或仓储库房产权证(属于租赁使用的提供15年以上的租用合同);
(4)配送中心土地使用证(属于租赁使用的提供15年以上的租用合同);
(5)配送中心主体建筑平面图;
(6)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
(7)配送商品品种目录册;
(8)与50家以上农家店签订的5年以上供货合同并实施商品配送业务证明;
(9)配送中心组织架构、人员及各项管理制度;
(10)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配送中心当年建设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1份(投资不含土地购置款,主要包括土建、信息管理系统、配送车辆、货架设施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3.按月做好“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相关信息填报工作。
(二)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项目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初审,符合验收条件的,会同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三)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验收
1.各地州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组成项目验收小组,收到转报的申请材料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现场评分(《项目验收现场评分表》及《验收评分标准及说明》可在“新疆商务网”下载),并拍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的内部、外部数码照片各1张。对承办企业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如实登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的,其所建项目将不予验收。
2.验收完成后,各地验收组应及时汇总,由验收负责人在《验收申请表》上签署汇总意见,与验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并加盖地州市商务、财政部门的印章。须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相关验收材料存档3年以上。
3.各地应于2011年元月10日前将本地区验收工作总结及《2011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申请表》、《2011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和《2011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清单》(附件3)各一式三份,以文字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申请复检。
4.各承办企业于2011年元月10日前向自治区商务厅报送2011年度工作总结,包括当年工程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明年的工作思路和保障措施。以下重点内容要求逐条用具体数据列明工作情况:
(1)承办企业配送中心及农家店建设规划落实情况;
(2)承办企业商品配送情况(包括物流配送设施设备,配送模式,商品配送数量、种类、直营店和加盟店配送率等);
(3)当年新建或改造农家店的分布,建设改造投入,经营管理及店主培训情况;
(4)农家店引进邮政、电信、药品、烟草业务等“一网多用”情况;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通道”建设情况;对农家店自采商品质量监管措施。
(5)建设改造完成后取得的效果(包括新增农家店商业面积、从业人员、年销售额;配送中心仓储面积、年配送额、农家店商品配送率;当年取得的经济效益)。
(四)自治区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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