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2011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新商市建函〔2011〕125号)
伊犁州经贸委,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各承办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28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自治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新商发〔2011〕90号)、《关于下达2011年自治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及配送中心建设项目规划的通知》(新商市建函〔2011〕195号)要求,切实做好2011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经核准纳入2011年度自治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当年完成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建设或改造项目。
二、验收方式
坚持分级验收、项目逐一验收、规范验收的原则,各承办企业完成自查并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会同财政部门初验;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等部门逐一现场验收;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对各地项目验收复查确认。
三、验收依据
《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规范》、《
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以及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自治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新商发〔2011〕90号)中有关建设要求。
四、工作程序
(一)企业提出验收申请
承办企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完成自查后,于2011年12月2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2011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申请表》(附件1)、《2011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附件2),申请对已经完成和当年内预计完成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的验收。
1.申请验收农家店应提交下列材料:
(1)农家店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
(2)税务登记证(直营店除外);
(3)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店主利用自有房屋开设店铺的除外);
(4)加盟店的加盟合同(直营店除外);
(5)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直营店除外);
(6)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未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除外);
(7)自加盟之日起,从配送中心或指定供货商购进商品的登记台帐;
(8)承办企业用于农家店证照办理、悬挂店招、房屋修缮、货架配置、信息化建设、店主培训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凭证,需经农家店主签名认可;
(9)承办企业与所在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签订的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承诺书;
(10)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2.申请验收配送中心原则上应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