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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传销非法活动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1、第二阶段的组织实施、重点打击结束后,各级政府要将打击成果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大力宣传。将抓捕的传销头目和骨干分子公布于众,震慑违法分子。
  2、各级政府要总结经验,寻找不足,要注意将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广到日常工作中。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打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对各级政府打传工作进行验收评比。对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区(县)政府、乡政府、街道办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的予以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3、在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工作的长效机制,落实市政府、县、区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打击传销三级联动网络和快速反应机制及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打击传销信息平台、及时录入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要加强信息沟通与反馈、及时通报案件线索、工作动态,研究解决重大、突发问题,做到上情下达,信息通畅。
  五、工作措施
  (一)打击传销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要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和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打击传销工作负总责,统一组织,综合治理,落实属地管理原则。
  (二)按照中央综治办〔2007〕69号精神,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针对目前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和突出问题,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确保抓出成效。
  (三)这次专项行动由各级政府组织,以公安、工商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联合行动。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展工作。
  工商、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指导、督查,依法查办、侦办传销案件,取缔传销窝点、场所。对于从事传销活动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没有实际产品,纯粹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或打着“资本运作”等幌子以及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作为重点予以坚决打击。对为传销活动提供出租房、活动场所等条件的,工商、公安机关要依照《禁止传销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关于出租房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规定立案追诉;依法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工商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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